(2017)鄂1127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洪卫与武汉致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卫,武汉致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许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750号原告洪卫,男,生于1989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武汉致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康,男,生于1992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洪卫与被告武汉致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和解,原告洪卫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卫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卫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邓飞雄人民陪审员 叶亚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