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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洪卫与武汉致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卫,武汉致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许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750号原告洪卫,男,生于1989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武汉致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康,男,生于1992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洪卫与被告武汉致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和解,原告洪卫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卫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卫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邓飞雄人民陪审员  叶亚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