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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贤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116号罪犯冯贤祥,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贤祥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冯贤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冯贤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冯贤祥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贤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67.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贤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及剩余刑期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贤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