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法玉申请执行潘坤朋、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法玉,潘坤朋,梁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634号申请执行人赵法玉,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潘坤朋,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梁旭,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赵法玉诉潘坤朋、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法玉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潘坤朋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