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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第6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73行初第6716号原告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石婆婆庵5号法定代表人贾俊,董事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第三人法国安盟保险公司。第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原告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简称知联中心)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88689号关于第9916124号“中航��盟alphabe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知联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知联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丽婷审 判 员 兰国红审 判 员 刘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恩义书 记 员 国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