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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玉娥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龙门村太平岭村民组、杨成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龙门村太平岭村民组,杨成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64号原告:吴玉娥,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龙门村太平岭村民组。负责人:吴洪川,系该组长。被告:杨成福,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娥诉被告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龙门村太平岭村民组、杨成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荣海代理审判员  关 兵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