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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义诉被告杜淑云、温魁、温金涛、温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杜淑云,温魁,温金涛,温虹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2民初1158号原告张义,男,汉族,1948年6月2日生。被告杜淑云,女,汉族,1957年9月26日生。被告温魁,又名温金鹏,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生。被告温金涛,男,汉族,1985年2月1日生。被告温虹,又名温春梅,女,汉族,1980年3月3日生。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温某、温某、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温某、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杜某系温某之妻,被告温某、温某、温某系被告杜某子女。2006年5月23日,被告杜某丈夫温某向原告借款6000元,借期6个月,利息1分,到期后偿还借款本金3360元。同年11月23日,温某向原告出具借条3000元,承诺年底之前付清。温某去世后,原告向被告杜某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712元。被告辩称:原告给我丈夫借款6000元,后来还了3360元,还写了借条。2006年9月2日温某与我协议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归我所有。2007年7月份被告丈夫温某去世后,原告再没有向我主张债权,时间长达十年之久,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系温某之妻,被告温某、温某、温某系被告杜某子女。2006年5月23日,被告杜某丈夫温某向原告借款6000元,到期后偿还借款本息3360元。2006年9月2日,被告杜某和温某协议离婚,房产、田产等财产归杜某所有。同年11月23日,温某向原告出具借条3000元,承诺在年底前还清借款。2007年7月温某去逝。2017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712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审理中被告杜某认为原告在温某去世后长达10年的时间未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诉讼时效,不同意偿还借款,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定被告杜某的抗辩,本案应视为原告在诉讼时效届满行使请求权,故对其权利不予保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系被告杜某和其丈夫温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离婚后温某的全部财产归被告杜某所有。温某去世后,被告温某、温某、温某无财产可继承,对债务无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712元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建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