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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祥麟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祥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30号罪犯洪祥麟,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祥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2087.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5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3���22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香发、田晓伟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出庭李世国、黄沨履行职务,罪犯洪祥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祥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0���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为2010分、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洪祥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800元。其中于之前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258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洪祥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祥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洪祥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祥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3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