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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祥、沈金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月祥,沈金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844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1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黄东峰,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魏,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李月祥,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沈金美,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祥、沈金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