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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岛邓家果蔬专业合作社、刘华文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岛邓家果蔬专业合作社,刘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岛邓家果蔬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刘华文(身份证号码370632196901061711),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执行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