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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7123魏翠平与崔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翠平,崔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7123号原告:魏翠平,女,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崔文利,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魏翠平诉被告崔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翠平及被告崔文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被告崔文利因投资需要从原告处借走5000元并书写了借条,口头答应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起诉。崔文利辩称,借款属实,但该款系用于与原告等人共同开设公司,等公司清算以后再还原告,现在无力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文利结欠魏翠平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请合法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文利应归还原告魏翠平借款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可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被告崔文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