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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49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2570-8。法定代表人:谢碧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1459521-0。法定代表人:黄发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