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45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奚国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奚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诉法代理人:孙小梅,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婕,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奚国良,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奚国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奚国良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花园南区21幢507室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所得人民币13921元,己退还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奚国良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金砖路188号华润橡树湾23幢401室房地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本案将参与分配,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奚国良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花园南区21幢508、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北凤南路碧海商住001号房地产二套,由于上述财产存在抵押且本案系轮后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奚国良名下苏E×××××、苏E×××××汽车二辆,由于存在抵押且无法实物扣押,故暂无法处置。经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地产及车辆外,本案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3921元,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