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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杰与广州弘献臻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广州弘献臻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283号原告:王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广州弘献臻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竟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本院受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广州���献臻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杰承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