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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终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忠慧、朱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慧,朱海岩,吕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慧,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恩、李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岩,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立江,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吕荣霞,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上诉人李忠慧因与被上诉人朱海岩、原审被告吕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忠慧对2014年4月21日《信用担保借贷合同展期协议书》上的签字和手印提出异议,要求进行鉴定。李忠慧有明确的住址,一审法院以邮寄送达方式给李忠慧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一审法院直接以公告方式给李忠慧送达诉讼诉讼文书不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审。李忠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怡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