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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军、杜宝洁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杜宝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梁军。被执行人:杜宝洁。申请执行人梁军与被执行人杜宝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011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33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396.5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网查网控,已于2017年2月10日先后冻结被执行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余额不足),并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津Q×××××号长安牌小客车查封,无可供执行的无证券、房屋等登记信息。并于2016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现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经核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津011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程庆久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