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丁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丁珩,丁朝军,王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79753083Y。代表人:孟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珩,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丁朝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王新,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XX,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珩、丁朝军、王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44801.33元及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32%支付利息、按年利率8.32%的50%支付罚息;2、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王新、XX位于秭归县茅坪镇西楚路(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的房屋,拍卖款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4801.3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3、被执行人丁朝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珩、丁朝军、王新、XX金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57527.33元(含案件执行费736元及案件受理费1045元在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