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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志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2刑初31号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财,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4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绥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志财酒后驾驶自家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绥滨县北岗乡来到绥滨县第三小学附近的新北国啤酒销售处,准备将此前购买的啤酒押金取回,张志财因老板以该酒并非本店代理为由而拒绝退还押金,便在店里肆意闹事,后商店老板报警。当日20时许,建设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张志财有醉酒驾车嫌疑,随即向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经鉴定:张志财血液中含有乙醇,乙醇的血液浓度为2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破案经过、抓捕经过、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驶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栾某、刘某、张某、张某1的证言;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有绥滨县公安局交警指挥中心调取的张志财酒后驾车过程现场录像光盘;被告人张志财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财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志财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海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