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春良与刘风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良,刘风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593号原告:王春良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维娟,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荣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风海,男,193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春良与被告刘风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良撤诉。受理费500元,由原���王春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