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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林森与刘智斌人身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林森,刘智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林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智斌再审申请人杨林森因与被申请人刘智斌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林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缺乏依据。原判决有误,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503-1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刘智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费用20000元,人格侮辱费20000元,借款2000元归还,并要求刘智斌承担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杨林森在申请再审时也未提交新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其再审主张。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林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