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金刚与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刚,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053号原告胡金刚,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湛北路中段田园城市花园B座24楼。法定代表人:董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刚诉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胡金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金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金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俊营助理审判员  刘 征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婉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