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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兰市宝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玉宝、易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宝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玉宝,易英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390号原告: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被告:舒兰市宝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朱玉宝,经理。被告:朱玉宝,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易英梅,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原告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兰市宝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玉宝、易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舒兰市宝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2354元免收。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