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李某、贾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李某,贾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39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贾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李某、贾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