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玉英划拨武桂芬、孟和平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英,武桂芬,孟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73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英,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武桂芬,女,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告孟和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马玉英与被执行人武桂芬、孟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和平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武桂芬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孟和平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元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二、提取被执行人武桂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新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