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某与刘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刘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558号原告:孔某。法定代理人:孔凡秋(原告父亲),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朋祥,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超,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闫仁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贺,该公司员工。原告孔某与被告刘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金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