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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武雪强与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雪强,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492号原告:武雪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武雪强诉被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雪强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