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8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石宝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石宝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239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责人人樊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明,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被告石宝君,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石宝君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焦晓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