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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日进、冯娜、冯悦、付永芬与被执行人吕春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日进,冯娜,冯悦,付永芬,吕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宋日进,男,1943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夼村。申请执行人:冯娜,女,1992年5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夼村。申请执行人:冯悦,女,1998年2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夼村。申请执行人:付永芬,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冯家村。被执行人:吕春民,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台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日进、冯娜、冯悦、付永芬与被执行人吕春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