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保保、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保,李小波,聂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保,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梅,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波,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聂素伟,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张保保妻子。上诉人张保保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波,原审被告聂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保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保保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为2103元,由上诉人张保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翠果审 判 员 张卫芳代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钟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