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焦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高平市人。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焦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焦某谎称自己与高平市新北小区开发商有亲属关系,可以给被害人焦某甲便宜买到新北小区住房,先后多次骗取焦某甲人民币20万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及日常挥霍。2、2017年1月份,被告人焦某谎称自己在高平市水务局上班,有能力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高平市水务局保洁员的工作,先后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3130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及日常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2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焦某谎称自己与高平市新北小区拆迁工程负责人有亲属关系,可以给被害人焦某甲便宜买到新北小区住房,先后多次骗取焦某甲人民币20万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及日常挥霍。2、2017年1月份,被告人焦某谎称自己在高平市水务局上班,有能力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高平市水务局保洁员的工作,先后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3130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及日常挥霍。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焦某的归案情况说明载明本案案发系李某某报案后公安局立案侦查。3、李某某银行卡取款记录载明2017年1月21日其尾数为6749的银行卡发生ATM机取款交易6笔共计9100元。4、李某某微信红包30元支付记录。5、焦某甲提供的欠条一支载明焦某欠到其现金贰拾万元。6、高平市水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未发现该单位有名叫焦某的人,一年来也没有名叫焦某的人来咨询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事情。7、山西恒融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该销售部未接待过任何领导电话和口头安排低价售给焦某一套房。8、被告人焦某的个人基本信息。(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1、李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我母亲在高平市中医院住院,我在医院照顾,一天晚上我玩微信,一个叫“一”的人通过微信附近人添加我好友。“一”跟我说过他叫李建,是高平市水务局的正式工。一开始我们也没有怎么聊天,后来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一”通过微信跟我聊天,该得知我在家坐着,说他单位有个打扫卫生的不干了,月工资1900,还有福利,我就问能不能给我问问,随后他说跟主任关系不错,给我问问,1月6日,他给我打电话说跟领导吃饭,钱不够,我给他转了30元,后来1月20日,他打电话说跟主任说了,主任同意了,现需要给局长上礼,得买六条中华,一条六七百,以及无限极的营养品,还让我去派出所开个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当天下午,我在友谊小区他住的房子里,把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给了他,给他的时候,他说得给局长买点东西,跟我要了500元。第二天,他给我要了12张1寸免冠照,说是单位要用,我跟他在风和桥一个照相馆见了面,我照完相,把自己农村信用社的卡给了他,告诉他取款密码。当天他取了钱之后,告诉我取了9100元,还说给我垫了3500元,让我把这3500元还给他。第三天,我联系住他,在高平市中医院一楼大厅给了他3500元现金,他说等到2月5日直接上班就行了。到了2月5日的时候,我去高平市水务局打听了一下,根本就没有李建这个人,当时我就感觉被骗了,我就给他打电话,说不想上班了,让他退钱,李建说12号退钱,昨天是12号,我再给李建打电话要钱,他说宽限几天,22号的时候还我2万,我怕被骗,就来报案了。2、焦某甲询问笔录证实:我是2015年9月份考驾照的时候认识焦某的,9、10月份,焦某说“红军”是他舅舅,是新北小区拆迁工程的总负责人,有能力帮我买到新北小区的便宜房。焦某说红军的老婆叫海仙,红军的妈妈在绿晶宾馆住,我也听说过“红军”是新北小区拆迁房的负责人,红军的老婆海仙在我以前开的美容店买过产品,我就信了焦某说的话,分五六次把20万元给了焦某用作付房款。第一次是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在阳光花园餐厅给了焦某3万元,过了三四天,在绿晶宾馆门口给了他5万元现金,第三次在我家门口给了焦某3万元现金,第四次在阳光花园小区路边给了4万多元现金,第五次在高平阳光花园小区路边给了5万多现金,另外银行转账给焦某1万元,总共给了焦某20万元。2016年春天,我让焦某把房款收据给我,焦某一直推脱,我和他说要是买不上房就把钱退给我,他说他舅舅不在高平,过了几天我又追问,焦某说他在舅舅家因此事吵起来,把20万元烧了,说他爸爸做工程,钱要下来还我钱。之后我找焦某要钱,一直推脱,有一次焦某吓唬我说他爸是黑道的,敢找麻烦就让我全家都不好过,直到今年11月份,我觉得事情不对,才找朋友打听焦某的个人情况,发现焦某是骗我的,“红军”不是他舅舅。3、王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我来问我儿子焦某的情况。焦某现在无业,22岁左右的时候,在中国银行唐安储蓄所上过班,很快就不干了;25、26岁的时候,在高平化肥厂干过,也是很快就不干了,后来就一直没有上班。(三)辨认笔录1、2017年2月13日12时44分至12时54分,李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自称“李建”并在水务局上班的人系焦某。2、2017年2月17日11时44分至11时50分,焦某甲辨认笔录证实其可以辨认出诈骗其20万元的焦某。(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大概半年前我通过手机微信附近的人加的李某某,随后就和她开始聊天了,我先是隐瞒了我的真实姓名,骗她说可以给她在水利局找到打扫卫生的工作,上班后工资是1500左右,每个月还有5斤鸡蛋的福利。李某某相信了我,我跟她说找工作要给领导买东西送礼,就先后骗了她13100元。我和焦某甲是2015年在凌宇驾校认识的,听焦某甲说她想买房,我骗她说我认识高平城北的“红军”,说“红军”是我舅舅,在新北小区弄的工程,可以帮焦某甲买到新北小区的房子。焦某甲也正好知道“红军”。就相信我说的话,这样就陆陆续续分几次给我了20万元钱,让我帮他买房子。红军不是我舅舅,我也没有能力便宜买到新北小区的房子,这20万元我都用于自己吃喝花了,还有就是打彩票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击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焦某退赔被害人焦某甲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耀光人民陪审员 范 瑜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连 璐书 记 员 范建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