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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470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8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08301522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被告:时某,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