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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家院子西侧的空地里播种罂粟,2017年5月1日被民权县龙塘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经查共计1800余棵。案发后,已铲除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孟某、耿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照片六张、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800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