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59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园园,公司员工。被告:杨小龙,男,汉族,村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