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柏林与陈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林,陈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民初2096号原告:黄柏林,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邝展强、潘光育,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嘉俊,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黄柏林与被告陈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光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嘉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8日被告告陈嘉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7月28日前还清,利息口头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并立下借据一份,并借据上签名确认,上述事实有被告在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所立的借据可证实。在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陈嘉俊归还,被告陈嘉俊都借故不将借款归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清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款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28日利息为: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嘉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在2015年7月28日前还清。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自认双方口头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确认被告借款后,从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归还过本金。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在2015年7月28日前还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能完全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陈嘉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嘉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黄柏林;二、驳回原告黄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00元,由被告陈嘉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