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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田头自然村村民小组、严行兴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田头自然村村民小组,严行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田头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严清华,组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严行兴,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田头自然村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严行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严传明、严爱华、严仁贤既非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田头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也未取得该村民小组授权。严传明、严爱华、严仁贤以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田头自然村村民小组名义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田头自然村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贵先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