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格吉力图与乌兰图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格吉力图,乌兰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354号申请人胡格吉力图,男,53岁,蒙,农民。被执行人乌兰图雅,女,30岁,蒙族,农民。本院执行胡格吉力图申请乌兰图雅民间借袋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1月2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祥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