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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船山区扬辉包装材料销售部与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君格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君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四川云之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船山区扬辉包装材料销售部,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君格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君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四川云之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697号原告:船山区扬辉包装材料销售部,住遂宁市船山区新市场生宝大厦18号,注册号:510900600033723(1-1)。负责人:杨凤辉(曾用名杨辉),该销售部经营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兵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演化寺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53476156G。法定代表人:景宗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君格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演化寺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88359486D。法定代表人:景宗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君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演化寺机械工业园,注册号:510904000010381。法定代表人:颜乐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四川云之路商贸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演化寺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264951M。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四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岳鹏,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船山区扬辉包装材料销售部与被告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君格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君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云之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因此,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良权审 判 员  侯根平人民陪审员  卓清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珂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