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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华利、文顺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利,文顺平,浦老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3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华利,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文顺平,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彝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浦老二,男,1991年6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彝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华利、文顺平、浦老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琴,被告人罗华利、文顺平及浦老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晚,被告人罗华利驾驶向宋某借来的贵F×××××号面包车约出被告人文顺平、浦老二,在车上提议三人前去找寻好车采用砸车盗窃车内物品,文顺平、浦老二同意后,罗华利、文顺平、浦老二驾驶该车辆共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1、2017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华利、文顺平、浦老二驾驶贵F×××××号五菱宏光面包车到达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汪水路15公里加800米处,罗华利和文顺平下车,浦老二负责放哨,罗华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该处的贵B×××××号白色越野车右后门车窗玻璃撬碎,文顺平钻入车内盗窃了金某回沙酒两瓶及黑色皮包一个,并将所盗赃物递给罗华利,罗华利和文顺平一起将所盗财物装入贵F×××××号面包车内。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窃的金某回沙酒和黑色皮包的购物凭证,无实物,无法作出价格认定。2、2017年3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华利、文顺平、浦老二驾驶贵F×××××号车某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沙坝场加油站旁,罗华利和文顺平下车,浦老二放���,罗华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被害人罗某1停放在该处的BHV422号白色东南车右后门的车窗玻璃撬碎,文顺平钻入车内,从车内盗窃了一件JE红酒和一件神敖牌组合式兵工铲。案发后神敖牌组合式兵工铲一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519元人民币,JE红酒一件因被害人无法提供有效凭证,无实物,无法作出价格认定。3、2017年3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华利、文顺平、浦老二驾驶贵F×××××号车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农业服务中心门前的公路上,三人看到夏某的贵B×××××号黑色奔驰车后下车,浦老二放哨,罗华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车右后门的车窗玻璃撬碎,文顺平从撬开的车窗口处爬进去,将夏某的贵B×××××号奔驰越野车后备箱内的53度飞天茅台酒二十五瓶、和天下香烟四条、福贵香烟四条、硬中华香烟三条和放在副驾驶前面工具箱里的一个黑色LV钱包盗走。被害人夏某无法提供黑色LV钱包的有效凭证,无实物,无法作出价格认定,一箱六瓶装飞天茅台酒无发票,无实物,无法作出价格鉴定。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飞天茅台酒十九瓶、硬中华香烟三条、福贵牌香烟四条及和天下香烟四条,总价值31214元人民币。案发后已追回飞天茅台酒十九瓶(价值23864元)发还被害人。另查明:1、第三起犯罪所得赃物罗华利分得硬中华香烟三条,文顺平、浦老二各分得赃物福贵牌香烟两条,其余赃物被罗华利销赃,得币15300元,文顺平分得1000元,浦老二分得500元,其余系罗华利一人所得。2、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华利处扣押了人民币2200元,从浦老二处扣押了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华利、文顺平、浦老二在开庭���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华利、文顺平、浦老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以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7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华利首起犯意且积极实施盗窃,被告人文顺平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但文顺平作用较罗华利相对较小;被告人浦老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华利、文顺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案发后所盗赃物大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罗华利、文顺平��轻处罚,对浦老二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罗华利在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至四年零五个月之间量刑及并处罚金、对文顺平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至四年零四个月之间量刑及并处罚金的建议成立;所提对浦老二在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至四年零一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因建议刑期偏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华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文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浦老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夏朝兵被盗的未追回财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350元;五、被告人罗华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0元、被告人文顺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浦老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登艳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瑞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