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兴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兴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351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兴伍,男,汉族,1997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兴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兴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金兴伍驾驶皖K×××××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由涡阳县花沟镇驶往涡阳县城,15时20分许,自西向东行驶至涡标路花沟镇张灵庄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定安全行驶,与同方向张从明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从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涡公认字(2017)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兴伍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兴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1月16日,金兴伍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征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兴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伤、亡者伤亡前供养情况证明表、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金某、李某、姜某、张某1、张某2、张某3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兴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兴伍具有自首、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兴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文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