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谷科丽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财保11号申请保全人:谷科丽,女,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护矿街5栋2单元303号,身份证号130107198702281827。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虎(系申请保全人丈夫),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保全人:阎会生,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南纬东路9号1栋1单元104号,身份证号。申请保全人谷科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保全人阎会生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郝庆虎银行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保全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申请保全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交警大队出具的公交证字【2017】第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相应的担保,为防止肇事车辆转移,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为其担保人的银行定期存款,为防止作为担保的存款转移,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将该存款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保全人阎会生驾驶的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地点为矿区恒通机械事故停车场(平涉路交警队对面)。将申请保全人的担保人郝庆虎在张家口银行石家庄矿区支行的账号为41×××30、41×××28的存款共计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梅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李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