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英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王英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732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杰。委托代理人:韩秀梅。被告:王英春。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英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