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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王琴集资诈骗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09号之一被执行人王琴,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广德县。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王琴集资诈骗罪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琴因犯集资诈骗罪,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行期自201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并处罚金30万元;并退赔十名被害人461500元,现确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并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