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宣林富与裘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林富,裘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282号原告:宣林富,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裘义兴,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宣林富诉被告裘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宣林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宣林富负担。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楼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