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宣林富与裘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林富,裘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282号原告:宣林富,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裘义兴,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宣林富诉被告裘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宣林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宣林富负担。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楼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