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军华与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华,陈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066号原告:姜军华,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向阳,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原告姜军华与被告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姜军华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赵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