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1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谭文渊与平作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渊,平作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166号原告:谭文渊,男,生于1991年4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平作义,男,生于1989年2月18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居民,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渊与被告平作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文渊于2017年7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谭文渊负担。审 判 长  朱 晖审 判 员  谭远双人民审判员  贺全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