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雯与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雯,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968号原告:黄雯,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社区前林小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25111E。法定代表人:倪晓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华,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黄雯与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雯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雯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宪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