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俊霞与王冰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霞,王冰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148号原告:丁俊霞,女,汉族,1958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平,男,1957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被告:王冰雷,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21号。负责人:高敏。原告丁俊霞与被告王冰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丁俊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俊霞7以被告名称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俊霞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箫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