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朱海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朱海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907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王鹏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员工。被告:朱海烽,女。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朱海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2元,减半收取11931元,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成刚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