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雪峰、方鸿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峰,方鸿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雪峰,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方鸿炎,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执行林雪峰与方鸿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方鸿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雪峰对调查情况予以确认签字,亦无法提供方鸿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春煌、刘朝旭的债权为1780000元及利息,其中10318.7已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