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云辉、梁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辉,梁卫,冯伟华,黄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黄云辉,男,生于1964年4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被执行人梁卫,男,生于1989年9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冯伟华,女,生于1987年12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系被告梁卫之妻。被执行人黄万山,男,生于1972年4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本市,现住,本院在执行黄云辉与梁卫、冯伟华、黄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云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