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学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学勇,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6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珍珠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邹林波,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敬,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监督股干部。被申请执行人申学勇,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被申请执行人陈丹,女,1995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务卫计征决[2016]第100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务卫计征决[2016]第100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申学勇、陈丹于2015年8月22日在贵州省生育第一孩,所生育的孩子属违法生育第一孩。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申学勇、陈丹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为由,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申学勇、陈丹作出了务卫计征决[2016]第100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申学勇、陈丹征收社会抚养费18800元。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务卫计征决[2016]第100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自动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务卫计征决[2016]第100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务卫计征决[2016]第100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邹 燕审判员 吕赤兵审判员 向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羽 关注公众号“”